近日,司法部、財政部聯合印發《關于完善法律援助補貼標準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就指導地方合理確定和及時調整法律援助補貼標準作出部署,進一步調動社會律師等法律援助事項承辦人員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積極性,更好地滿足新時代人民群眾法律援助需求。
《意見》指出,法律援助補貼是法律援助機構按照規定支付給社會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社會組織人員等法律援助事項承辦人員所屬單位的費用,但不對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以及其他承辦法律援助事項的具有公職身份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社會組織人員支付補貼。法律援助補貼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或者授權市、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確定。
《意見》明確了法律援助補貼標準的核算方式,包括直接費用、基本勞務費用等因素。根據不同服務形式分別制定辦案補貼標準、值班律師法律幫助補貼標準、法律咨詢補貼標準。區分法律援助的不同服務形式,直接費用根據服務過程中實際產生的差旅費、郵電費、印刷費、調查取證費、翻譯費、公證費、鑒定費等因素確定。其中,差旅費中包含的交通、食宿費用參照黨政機關差旅費有關標準予以測算;郵電費、印刷費、調查取證費等由各地結合實際情況確定;翻譯費、公證費、鑒定費經法律援助機構核實后予以安排。基本勞務費用根據日平均工資、服務天數等因素確定。其中,日平均工資參照上一年度本地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除以年工作日所得或其一定系數。
為便于各地實踐操作,《意見》對辦案、值班律師法律幫助、法律咨詢三種法定法律援助服務形式的補貼標準核算方法作出規定。其中,辦案補貼標準以一件民事、刑事、行政代理或者辯護事項為一件案件,根據承辦同類法律援助案件平均耗費的天數按件計算。值班律師法律幫助補貼標準按工作日計算,值班律師為認罪認罰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的補貼標準,由各地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按件或者按工作日計算。法律咨詢補貼標準按工作日計算。此外,對于地方法律援助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服務形式的法律援助事項,其補貼標準由各地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參照《意見》規定的辦法確定。
為保證制定法律援助補貼標準的科學性,《意見》強調,要建立健全動態調整及差別補貼機制。明確各地應當隨著直接費用、基本勞務費用等因素變化適時調整補貼標準,并將補貼與服務質量掛鉤,以各項補貼標準為基準,根據服務質量上下浮動一定比例,實行差別補貼制度,促進提高服務質量。
為保障法律援助補貼標準有序執行,《意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嚴格執行本地區法律援助補貼標準,確保相關經費保障政策措施落到實處,督促法律援助機構嚴格按照規定標準及時、足額支付,不得截留。同時要求各地健全信息公開和監督機制,全面及時公開法律援助補貼標準,暢通投訴舉報渠道,主動接受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