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答記者問
近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發布《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就《規定》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問:請您簡要介紹《規定》出臺的背景?
答:出臺《規定》主要基于以下兩個方面的考慮:一是深入推進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綜合治理的需要。黨中央印發的《法治社會建設實施綱要(2020-2025年)》提出制定完善對算法推薦、深度偽造等新技術應用的規范管理辦法?!毒W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和《關于加強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綜合治理的指導意見》等政策文件先后出臺并作出相關頂層設計。在此基礎上,及時制定具有針對性的算法推薦規定,明確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的主體責任,既是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的重要要求,也是落實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加強網絡信息安全管理的需要。二是積極促進算法推薦服務規范健康發展的需要。算法應用日益普及深化,在給經濟社會發展等方面注入新動能的同時,算法歧視、“大數據殺熟”、誘導沉迷等算法不合理應用導致的問題也深刻影響著正常的傳播秩序、市場秩序和社會秩序,給維護意識形態安全、社會公平公正和網民合法權益帶來挑戰,迫切需要對算法推薦服務建章立制、加強規范,著力提升防范化解算法推薦安全風險的能力,促進算法相關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二、問:《規定》中所稱應用算法推薦技術是指什么?
答:《規定》中所稱應用算法推薦技術,是指利用生成合成類、個性化推送類、排序精選類、檢索過濾類、調度決策類等算法技術向用戶提供信息。
三、問:《規定》明確了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的哪些信息服務規范?
答:《規定》要求,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堅持主流價值導向,積極傳播正能量,不得利用算法推薦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傳播違法信息,應當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傳播不良信息;建立健全用戶注冊、信息發布審核、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安全事件應急處置等管理制度和技術措施,配備與算法推薦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技術支撐;定期審核、評估、驗證算法機制機理、模型、數據和應用結果等;建立健全用于識別違法和不良信息的特征庫,發現違法和不良信息的,應當采取相應的處置措施;加強用戶模型和用戶標簽管理,完善記入用戶模型的興趣點規則和用戶標簽管理規則;加強算法推薦服務版面頁面生態管理,建立完善人工干預和用戶自主選擇機制,在重點環節積極呈現符合主流價值導向的信息;規范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不得生成合成虛假新聞信息或者傳播非國家規定范圍內的單位發布的新聞信息;不得利用算法實施影響網絡輿論、規避監督管理以及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四、問:針對群眾普遍關心的用戶權益保護問題,《規定》是如何規定的?
答:《規定》明確了對于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的用戶權益保護要求。一是算法知情權,要求告知用戶其提供算法推薦服務的情況,并公示服務的基本原理、目的意圖和主要運行機制等。二是算法選擇權,要求向用戶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征的選項,或者便捷的關閉算法推薦服務的選項。用戶選擇關閉算法推薦服務的,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相關服務。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向用戶提供選擇或者刪除用于算法推薦服務的針對其個人特征的用戶標簽的功能。三是針對向未成年人、老年人、勞動者、消費者等主體提供服務的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作出具體規范。如不得利用算法推薦服務誘導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應當便利老年人安全使用算法推薦服務,應當建立完善平臺訂單分配、報酬構成及支付、工作時間、獎懲等相關算法,不得根據消費者的偏好、交易習慣等特征利用算法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施不合理的差別待遇等。
五、問:《規定》對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應當依法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規范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發布服務、轉載服務和傳播平臺服務,不得生成合成虛假新聞信息,不得傳播非國家規定范圍內的單位發布的新聞信息。
六、問:《規定》明確了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的哪些備案義務?
答:《規定》明確,具有輿論屬性或者社會動員能力的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在提供服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通過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備案系統填報服務提供者的名稱、服務形式、應用領域、算法類型等備案信息,履行備案手續。同時,明確了備案編號標注、備案信息變更、備案注銷等相關事宜。
七、問:《規定》對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履行安全評估和配合監督檢查義務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規定》明確,具有輿論屬性或者社會動員能力的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安全評估。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留存網絡日志,配合網信部門和電信、公安、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開展安全評估和監督檢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技術、數據等支持和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