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2月1日電 為全面準確評價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充分調動其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1日發布《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規定》,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工作的基本原則、內容標準、方式程序、結果運用等作出了新規定。
考核規定明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的方式主要是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根據工作實際開展平時考核、專項考核。年度考核是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一個年度內表現的總評,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優秀檔次人數,一般不超過本單位應參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員總人數的20%。
考核規定提出,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以崗位職責和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為基本依據,全面考核德、能、勤、績、廉,突出對德和績的考核。要將考核結果與選拔任用、培養教育、管理監督、激勵約束、問責追責等結合起來,作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整崗位、職務、職員等級、工資和評定職稱、獎勵,以及變更、續訂、解除、終止聘用(任)合同的依據。
考核規定堅持分級分類考核,要求從單位實際出發,突出精準化和差異化,增強針對性和有效性,體現不同行業、不同類型、不同層次、不同崗位工作人員的特點和具體要求。
據人社部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司有關負責人介紹,原人事部印發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暫行規定》已實施20多年。為貫徹落實黨中央新精神新要求,化解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工作面臨的新問題、銜接新政策,故制定這一考核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