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的,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不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如何認定標簽、說明書瑕疵是社會廣泛關注的問題。最高法8月21日發布的《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應標未標、故意錯標和重大錯標均不屬于食品標簽、說明書瑕疵。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長吳景麗表示,關于故意錯標的規定主要針對生產經營假冒偽劣食品的行為。在食品標簽、說明書上故意錯標食品安全標準要求標示的內容,主觀過錯大,應予追責。此外,食品標簽、說明書上故意錯標的內容通常都是對消費者身體健康或者維權具有重大影響的信息,例如生產者名稱、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生產日期、保質期等,目的是誤導消費者。因此,只要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故意錯標食品安全標準要求標示的內容,就應當依法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